第一章:总则
(1) 名称
本组定名为马来西亚华人公会妇女组或简称为马华妇女组 (以下简称妇女组)。
(2) 细则
本细则定名为马华妇女组细则。
(3) 地址
妇女组总部秘书处设在吉隆坡安邦路163号,马华公会总部。
(4) 目标
妇女组之目标如下:
- 落实马华公会党章宗旨和目标。
- 带动妇女积极参政,负起建国使命。
- 提升妇女地位,落实两性平等。
第二章:会籍
(5) 入会资格
凡本党女性会员均自动成为妇女组会员。
(6) 会籍终止
6.1 |
当会员根据马来西亚华人公会章程第十八条款退党,其妇女组会员籍亦告终止。 |
6.2 |
当其被本党以马来西亚华人公会章程第十五章开除,其妇女组会员籍亦告终止。 |
第三章:妇女组组织
(7) 支会
7.1 |
任何在马华支会党员名册内拥有或超过25名妇女党员的支会可直接成立支会妇女组,唯成立后需书面通知中央委员会方为有效。 |
7.2 |
每一支会需设有支会委员会,其职委包括下列:
- 支会主席。
- 支会署理主席。
- 支会秘书。
- 支会副主席。
- 支会财政。
- 支会组织秘书。
- 不超过七名委员由支会会员大会选出,及不超过三名委员由支会主席委任。唯每个支会必需保留1名35岁或以下的妇女为区会代表及票选委员。
该35岁或以下之区会代表及委员必须由支会妇女组大会选出。如支会妇女组未能选出该代表和委员,有关代表额和委员职必须悬空。 除秘书、财政、组织秘书及委任委员由支会主席委任外,所有支会职委必须由支会会员 大会的选举中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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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妇女组支会大会必须包括有关支会党员名册中所有缴清年捐之有效妇女组会员。 |
7.4 |
支会必须每年举行一次支会大会,并每三年举行一次职委选举。 |
7.5 |
妇女组支会大会必须在其支会妇女组会员名册内的首廿五名有效会员中选出五名代表出席区会代表大会,然后每廿五名之有效会员可再多选出一名代表,至总数十名为止。 |
7.6 |
每一支会大会在其支会妇女组会员名册内的首一百名之有效会员,必须选出一名代表出席州会代表大会,一百名有效会员以上的支会,至多选出两名代表。 |
7.7 |
支会主席为区会代表大会之当然代表。 |
(8) 区会
8.1 |
任何在马华区会党员名册内拥有或超过100名妇女党员的区会可成立区会妇女组, 唯成立后需书面通知中央委员会方为有效。 |
8.2 |
每一区会需设有区会委员会,其职委包括下列:
- 区会主席。
- 区会署理主席。
- 区会秘书。
- 区会副主席四名。
- 区会财政。
- 区会组织秘书。
- 区会副秘书。
- 区会副组织秘书。
- 不超过十二名委员由区会代表大会选出,唯每个区会必须保留1名35岁或以下的妇女为州会代表及票选委员。另三名委员由区会主席委任。
该35岁或以下州会代表及委员必须由区会妇女组大会选出。如区会妇女组未能选出该代表和委员,有关代表额和委员职必须悬空。
- 区会稽查。
- 所有区会属下之支会主席为区会之当然委员,若其名字已列在上述职位内,那将由有关支会署理主席代替。 除秘书、财政、组织秘书、副秘书、副组织秘书由区会主席委任外,稽查必须由委员会中选出,所有区会之职位必须由区会代表大会的选举中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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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妇女组区会代表大会必须包括下列成员:
- 根据第7.5条款,支会大会所选出之所有表。
- 有关区会属下之支会主席。
- 有关区会的国会议员和州议员。
区会代表大会开始的足够法定人数必须是出 席区会代表大会的五十人或三分之一,以少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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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区会必须每年举行一次区会大会,并每三年举行一次职委选举。 |
8.5 |
妇女组区会代表大会在其区会妇女组会员名册内的首二百名内之有效会员,必须选出二名代表出席州会代表大会。 另两百名有效会员,必须选出一名代表,一直到根据本条款选出的代表大会代表总数达最高限额的六名代表为止。 |
8.6 |
区会主席为州会代表大会及中央代表大会之当然代表。 |
8.7 |
妇女组区会代表大会必须在其区会会员名册内的首五百名有效会员中:
- 每100名有效会员即选出1名代表出席全国代表大会。
- 超过五百名有效会员之区会,则根据下列选出代表: 501至2500:每200名选出一名
2501以上:每500名选出一名 唯每一个区会之中央代表不得少过两名。 中央代表人数超过5名以上须保留1名代表额给35岁或以下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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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州会
9.1 |
各州职委会必须负责各自州内之活动,州之职委 包括下列:
- 州主席。
- 州署理主席。
- 州秘书。
- 州副主席四名。
- 州财政。
- 州组织秘书。
- 州副秘书。
- 州副组织秘书。
- 十五名委员由州会代表大会选出,另5名委员则由州主席委任。唯每个州会必须保留2名35岁或以下的妇女为票选委员。
该35岁或以下委员必须由州会妇女组大会选出。如州会妇女组未能选出该代表和委员,有关委员职必须悬空。
- 州稽查。
- 所有州会属下之区会主席为州会之当然委员,若其名字已列在上述职位内,将由有关之区会署理主席代替。除秘书、财政、组织秘书、副秘书、副组织秘书由州会主席委任外,稽查必须由州委员会中选出,所有州会之职委必须由州会代表大会的选举中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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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州会每年必须举行一次州会大会,并每三年举行一次职委选举。 |
9.3 |
妇女组州会代表大会之代表必须包括下列成员:
- 现任州职委会委员。
- 根据第8.5条款,区会大会所选出的代表。
- 妇女组区会主席。
- 根据第7.6条款,支会大会所选出的代表。
- 有关州属的国会议员和州议员。
州会代表大会开始的足够法定人数必须是出席州会代表大会的五十人或三分之一,以少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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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央妇女组
10.1 |
妇女组最高决策机关为中央代表大会,中央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除此,只要有不少过三份之一的中央代表,以书面提出要求,或由不少过三份之一的中央委员议决,即可召开中央代表大会。 |
10.2 |
妇女组中央代表大会必须包括:
- 妇女组现任的中央委员。
- 根据第8.7条款,区会代表大会所选出之代
表。
- 妇女组区会主席;及
- 国会议员及州议员。
中央代表大会开始的足够法定人数必须是出席中央代表大会的二百人或三份之一,以少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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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妇女组中央代表大会日期将由妇女组中央委员会决定,惟其日期须在马华公会中央代表大会之前。 |
10.4 |
妇女组中央委员会由下列成员组成:
- 全国主席。
- 全国署理主席。
- 总秘书。
- 全国副主席四名。
- 总财政。
- 全国组织秘书
- 副总秘书
- 副总财政
- 全国副组织秘书
- 二十五名委员由妇女组中央代表大会选出,另八名委员则由全国主席委任。中央妇女组需保留2名35岁或以下的妇女为票选委员。该35岁或以下票选委员必需由中央代表大会选出。 如中央妇女组未能选出该代表和委员,有关委员职必须悬空。
- 所有州主席,若其名字已列在上述职位内,那将由有关州之署理主席代替。 除总秘书、总财政、全国组织秘书、副总秘书、副总财政、全国副组织秘书及委任委员由全国主席委任,还有州会主席为当然委员外,所有妇女组中央委员必须由妇女组中央代表大会的每三年一次的选举中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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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任何人担任全国妇女组主席或在马华妇女组细则第12.1 条款下担任全国妇女组主席,其任期不得超过九年。 |
第四章:职务和权力
(11) 妇女组中央委员会、州会、区会及支会之权力,系由各级代表大会赋予,并符合党中央委员会所定下的常则和条例,包括下列:
11.1 |
管制其本身之议事程序,直接管理及控制一切有关妇女组事务并代表妇女组行事。 |
11.2 |
若有必要时,向马华中央委员会推荐增加、废除、修改、替换或改变细则,以达致妇女组目标及增进其管理效率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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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除修改本细则之权力外,可依照其认为适当之条件,将全部或任何权力授予妇女组中央委员会,任何其他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 |
11.4 |
处理本细则未列举有关马华妇女组之一切事务。 |
第五章:辞职、死亡或被撤职
12.1 |
如果任何支会、区会、州会主席或全国主席,由于自动辞职、死亡或被撤职,其署理主席将担任其主席职,直至下届大会职委选举为止。而其署理主席之空缺,则由其馀的委员中,选出一人填补,他将担任署理主席职位,直至下届大会职委选举为止。 |
12.2 |
如果任何支会、区会、州会署理主席或全国署理主席,由于自动辞职、死亡、或被撤职,其空缺将由有关之主席委任其中一名副主席担任,直至下届大会职委选举为止。 12.3 任何职委如欲辞职,须以书面并具备理由向有关之主席提出申请。如果其职位是属委任职,则由有关主席委派他人填补其空缺,如不,则其空缺将留至下届大会选举时为止。 |
12.3 |
任何职委如欲辞职,须以书面并具备理由向有关之主席提出申请。如果其职位是属委任职,则由有关主席委派他人填补其空缺,如不,则其空缺将留至下届大会选举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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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会议法定人数
13.1 |
除非另有规定,任何召开会议之足够法定人数,必须是有权参加会议的三份之一。除非另有规定 ,在本组织内的任何会议,倘若于会议规定的开始后卅分钟尚无足够之法定人数,该会议将展延一星期而按照开会通知书所列明的同样地点与时间进行。该展延的会议将不管是否有足够法定人数而照样进行,会议不再因不足法定人数的理由而被视为无效。 13.2 各委员会每两个月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以便处理支会、区会、州会、及全国之事务。 |
13.2 |
各委员会每两个月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以便处理支会、区会、州会、及全国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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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局、临时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
14.1 |
妇女组总部可设立一个或多个特别事务局,而其职务及权力将在妇女组全国主席与妇女组中央委员会及马华公会总会长磋商后,以书面规定。 14.2 妇女组全国主席可以成立或授权或指示中央、州会、区会及支会成立特别事务局,临时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来达致妇女组之目标。中央级之特别事务局,临时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之成员,由全国主席委任,州会由州主席委任,区会由区会主席委任,支会由支会主席委任。 |
14.2 |
妇女组全国主席可以成立或授权或指示中央、州会、区会及支会成立特别事务局,临时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来达致妇女组之目标。中央级之特别事务局,临时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之成员,由全国主席委任,州会由州主席委任,区会由区会主席委任,支会由支会主席委任。 |
第八章:职委之任期
(15) 所有各级组织之职委,将留任至取代他们职位的职委正式被选出或被委任为止。
第九章:普通条款
(16) 若对本细则之字句之释义、结构、翻译及意义发生争论,马华妇女组中央委员会之决定将是最后的决定。
(17) 妇女组中央委员会有权向会长理事会建议以本党章程第十五章之权力进行暂停、开除党籍或采取任何其他行动对付任何妇女组会员,或任何妇女组支会,区会或州会。
(18) 任何本细则未规定或论述之事项,须根据马来西亚华人公会章程之条款处理。
第十章:过渡性条文
(19) 直至根据本细则所选出的新职委生效之前,在一九八一年马华妇女组细则下的职委,将仍然在所有规定下被视为有能力和适合负起任何委员会的各别或集体的任务。